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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12-30 09:05:44  发布人:trxyjwc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bt365体育投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根据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类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造性思维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与科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有关物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与备用状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统筹兼顾,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相关专业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工作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院实验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分中心主任在教务处主管处长和各专业学院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各实验分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低值易耗品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其中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件或成套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执行《铜仁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铜仁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化学危险品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对各实验分中心工作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员。实验室队伍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要参照在校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仪器设备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分中心主任应选聘思想好、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胜任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实验分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分中心主任和实验员实行中心、学院共同管理体制,即业务上由实验实训中心管理,个人绩效考核由相关专业学院负责。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废液和废物,必须落实排放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凡购买、仓储、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其中剧毒药品的保管与发放,要严格实行两人监控、两把柜锁、两人发放、两人运输、两人使用(五双)和购进、库存、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的(六对头)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器材、防盗设施以及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物资库。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各实验分中心要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根据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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