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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3-12-01 17:07:10  发布人:李志全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bt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含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下属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部)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

  二级学院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与学校签订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部备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学校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一)建筑物外公共区域是保卫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但明确由有关单位管理的场所除外;

(二)学生宿舍区是学工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宿舍内部区域居住人员所属单位承担对居住人员用火用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监管的责任;

(三)公共教学楼博思楼教务处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其他教学楼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办公楼、图书馆、档案馆、党史馆、校史馆、铜仁学宫、老校区明德楼、文学馆、人文生态馆等是各使用(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单独使用(或管理)独立建筑物、场所,或虽非独立建筑物、场所,但室外部分可明确区分的,该建筑物室内室外部分均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和场所,由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应予以配合

)有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出租、出借建筑物、场所的,该建筑物、场所为出租、出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为建设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单位对责任区划分有异议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保卫部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检查,加强日常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挂牌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大礼堂、报告厅、超市、学术交流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媒体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图书馆、党史馆、校史馆、档案馆等建筑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实验室、计算机房、信息中心工程中心和承担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铜仁学宫、学校老校区明德楼等文物建筑单位;

)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办公室、办公场所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办公室电器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走向不得擅自改动,下班后无人在办公室或放假期间要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

(四)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所在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一)宿舍内严禁吸烟和用火、用电取暖,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二)宿舍内的电源开关等电源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电工修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宿舍内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品;

(四)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对建筑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宿舍管理人员要随时监督,及时制止学生乱搭电线行为;

(六)宿舍管理人员、学生管理、后勤、保卫部门要定期对学生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私拉电源线进行检查及收缴;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过道、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车辆,禁止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宿舍管理部门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九)宿舍管理部门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消防责任;

(二)配齐配足合适类型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并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完好有效;

(三)各类危化物品药品的使用和保管,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落实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四)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及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

(五)严禁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导线、插头、插座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漏电、跳闸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

(七)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来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室公共区域内不准堆放仪器和物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馆、党史馆、校史馆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书库、资料库、藏品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室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加强室内电器设备和线路检查,不得私拉乱搭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保持室内清洁,随时清除易燃物品,定时排风;

(四)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报告厅、大礼堂、教室、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报告厅、大礼堂、教室、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二)定期检查有无火患,禁止吸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定;

(四)引入的电源、灯光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乱接电线、改动线路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食堂、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一)食堂管理员要认真执行消防制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查出隐患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二)烧菜、油炸物品时,不得擅离锅台,炉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易燃物品,防止过热起火,禁止使用煤气罐;

(三)食堂要强化易燃可燃物品管理,工作结束时须切断电源、气源、油源,关好门窗;

(四)食堂要定期检查清理油烟排放管道,保持管道清洁,定期检查通风排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五)医务人员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电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用红外线设备时注意掌握照射温度,防止引燃物品;

(六)使用酒精消毒时要防止火焰引燃周围物品;

(七)药房、司药人员严禁在库房吸烟、使用明火及烧电炉。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分类保管,防止发生燃爆事故;

(八)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  铜仁学宫、学校老校区明德楼等文物建筑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文物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严格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管理,落实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相关规定;

(五)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按文物消防安全标准的专项防火检查;

(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

(一)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火灾防范能力;

(二)配备兼职消防安全员,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实时对学院管辖范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并做好记录;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一次逃生技能培训、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学生防火、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四)档案室、资料室严禁吸烟和用明火取暖,离开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经营商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规定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定期保养和检查,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三)电器设备正常,无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现象;

(四)营业期间不封堵、关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五)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或存放在经营场所内;

(六)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  大型活动和展览消防安全管理: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保卫部负责督导、协调;

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并向学校保卫部备案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氧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向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在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将有关防火措施纳入工程项目管理。

(五)修建搭建的临时工棚,必须与易燃易爆物和人居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二十一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学校保卫部负责组织学校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工程项目的维修、改造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由保卫部委托专业消防机构负责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消防供水、供电等正常运行负责学校室内外消栓维修、抢修

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报保卫部核实,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四)消防设施、器材损毁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补齐。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五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形,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六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部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预案),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二十七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部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二十八  对于因城市规划布局等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十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标准;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生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等各种途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三十五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与信息中心及保卫部备案。

三十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三十七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校内经营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经费。

三十八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器材设施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三十九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设施。

学校应保证消防重大隐患、突发隐情整改应急经费落实。

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的单位相关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前款规定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学校bt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不明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代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十四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督导实施。

四十五  本规定自2023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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